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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餐厅外安装燃气管道,要求拆除消除危险

原告傅某等9人诉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原告方系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住户。同号商业用房的101-102室开设了上海某咖啡西餐厅,并且将103室的居住用房作为餐厅的厨房。被告为该餐厅接入、安装了企业用管道燃气表具,管道沿西康路某号东墙、南墙入103室。律师

近年来,原告方一直为西康路某号103室业主居改非的问题向主管部门投诉,同时投诉被告在居改非的房屋内安装燃气设备。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分别对西康路某号103室业主发出相关责令整改通知。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也给原告方的来函做出答复,认为燃气设施安装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

上海某咖啡西餐厅停止营业。西康路某号101、102、103室业主向被告申请拆除企业用管道燃气表具,被告拆除了上述管道燃气表具以及南墙外的管道。

原告傅某等9人诉称,上海市西康路某号101-102室系商业用房,103室系居住用房被告为获取高额收费,将燃气设施新建在103室居住房内,管线走向围绕整幢楼房。又对燃气应用系统进行了改建,供气管道表具扩容至25立方米/小时。为此,原告方向多个主管部门投诉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西康路某号103室被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居住房内的燃气设施,消除居民楼的安全隐患。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103室内的全部燃气设备,现在已经拆除,现在残留在室外的,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且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原告方认为现残留在西康路某号东墙外侧的管道系被告提供给上海某咖啡西餐厅使用的整个供气系统的一个部分,有一定的危险因素,要求被告一并拆除。

被告认为西康路某号东墙外侧的管道属业主所有,与被告无涉。且该管道的存在,也不会有安全隐患。

消除危险系因他人的行为或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原告方起诉被告要求拆除在西康路某号103室内企业用气的燃气设施,并要求一并拆除作为整个供气系统的东墙外侧的管道,现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西康路某号103室内企业用气的燃气设施已经全部拆除,原告方对此亦无异议,故原告方诉求的该项事实已不存在,对此不再处理。律师

至于西康路某号东墙外侧的管道系为101、102、103室业主遗留,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给原告方的函件中明确“(用户)申请手续齐全并由大众燃气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正式通气”;“现燃气设施运行中不存在泄漏的安全隐患”,该函件中所指的燃气设施是包括涉案房屋东墙外侧的管道在内的,可见该管道的设计、施工均是符合规程要求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存在安全隐患,现在燃气设施已经拆除,不再运行,故该管道更不会出现安全隐患。(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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