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原告E、E妻系夫妻关系,被告H、H儿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为原告房屋西墙外1米左右的土地使用范围而产生矛盾。被告H遂在双方讼争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紧贴原告房屋西墙挖了一条浅沟,被告H把该沟挖成长约14米左右、宽为1米左右、深约1.1米左右的不规则深沟。现原告房屋的西山墙已现裂缝,原告已用3根木头加固了房屋。律师
原告E、E妻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相邻而居,双方为原告房屋西墙外1米左右的土地使用范围而产生矛盾,要求两被告将所挖的深沟填平夯实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
被告H儿、H辩称,因原告经常破坏被告庄稼,故被告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挖了讼争的深沟,且原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现被告紧贴原告房屋挖了讼争的深沟,已影响了原告房屋安全。被告虽辩解挖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而被告提供的原、被告个人建房勘测定界表也仅能证明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双方均未能证明讼争的土地属谁的使用范围;即使讼争的土地属被告的使用范围,被告也不能挖深沟以影响原告的房屋安全;至于原告的房屋违章与否,也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以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H儿、H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在原告E、E妻房屋西墙外所挖的深沟填平夯实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4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