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李乙、单丙以及丁公司因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原审认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关岳路住宅小区,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为六层,局部有阁楼。该小区内19号、20号系同一幢楼房中的两个号门,19号居东、20号居西,杨甲方系20号401室业主。律师
与该小区东南相邻的某大型住宅小区由丁公司开发建设,房屋为高层建筑,地下建有一层车库。某高层建筑下为桩基,采用预制桩,桩径400mm,桩长33m,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基坑开挖深度为5m。该项目开工前,因周边小区业主认为丁公司施工建设的项目对其房屋会产生影响,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人民政府协调后委托上海市某院对某施工前后周边建筑物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和监测,现状检测结果为:被监测的房屋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损伤现象,主要表现为墙面开裂、粉刷层脱落、阳台和外墙等部位渗水等状况;房屋倾斜和沉降检测表明房屋也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本次检测的9幢房屋距离施工项目一般在20-30m之间、距离地下车库一般在12-30m之间,在施工影响范围内,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在后续施工中加强对房屋的沉降监测。
对房屋整体进行监测并逐户进行检测后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结果为:19-20号房屋整体倾斜率为0.25‰~4.60‰之间,满足《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中房屋局部倾斜率10‰要求。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被鉴定的4幢房屋综合评定为一般损坏房,不属于危房等级。建议对房屋局部部位可采取修缮措施,必要时可对房屋进行检测与维护。律师
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检测过程:1、房屋概况,某关岳路186弄19号、20号房屋为六层砖混结构居民住宅楼,屋顶建有阁楼,共20户居民入住,据业主反映19号、20号房屋于2000年前后竣工,房屋相关建筑结构图纸已缺失。2、相邻建筑施工情况,与某关岳路186弄19号、20号相邻建筑物为丁公司开发的大型居住小区某,为高层建筑,桩基础形式,建有地下一层车库,基坑开挖深度约5m,目前该房屋已入住。地下车库到19号、20号东南角最近距离为21m,相邻建筑主体楼体到两栋房屋东北角最近距离为22.7m。3、现场检测,房屋整体向西北侧倾斜,倾斜率介于0.2‰~4.9‰之间。4、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抽查大于15MPa。5、裂缝检测(测量数据包含测量误差),鉴定人员进行逐户入户检测,现场发现每户存在不同程度裂缝,每户均有不同程度的门窗开启困难的情况。6、灰饼试验,裂缝无新发展。二、分析说明,根据入户裂缝检测情况可知,19号房屋较20号房屋裂缝更为明显,且楼层越高裂缝越明显,经分析,上述裂缝整体分布情况表明相邻建筑以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对19号、20号房屋裂缝产生一定影响。三、鉴定意见,相邻建筑以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对19号、20号房屋裂缝产生一定影响;19号、20号房屋整体向西北侧倾斜,倾斜率介于0.2‰~4.9‰之间,满足《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房屋倾斜率10‰的限制。对比房屋倾斜量观测数据及灰饼发展情况可知,19号、20号房屋沉降已趋于稳定,可满足使用要求;鉴于房屋普遍存在裂缝,建议对房屋开裂处作如下修复处理:拆除开裂处饰面材料,对于宽度小于0.3mm的裂缝,采用环氧胶泥表面封闭,对于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3mm的裂缝,采用压力灌浆处理,恢复原有饰面材料。律师
又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和装潢损失进行审价,结论为20,105元。
根据鉴定意见,系争房屋倾斜程度并未发生变化,房屋沉降已趋于稳定,因此杨甲方要求丁公司对房屋再进行连续5年的监测、将房屋修理至符合建设标准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依据不足。但鉴定结论亦说明丁公司的施工对系争房屋造成一定影响,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遂判令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甲、李乙、单丙装潢损失费(修复费)20,105元。民事诉讼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原审法院依据相关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丁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正确。同理,原审法院基于鉴定报告中载明的系争房屋倾斜程度并未发生变化、房屋沉降已趋于稳定的结论,对杨甲方要求判令丁公司对房屋再进行连续5年的监测、将房屋修理至符合建设标准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4129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