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张甲、傅甲、傅乙与石某某、张乙、张丙分别系虹口区同丰路666弄801室和601室的业主。在对同丰路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石某某、张乙、张丙在厨房间外墙体上打了两个用于排风的孔洞。张甲、傅甲、傅乙以石某某、张乙、张丙的行为危害房屋结构,造成安全隐患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石某某、张乙、张丙将拆除的部分墙体恢复原状。律师
原审审理过程中,就涉案601室外墙面上设置排气口是否具有危险性以及能否恢复原状问题,原审法院告知张甲、傅甲、傅乙需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鉴定予以明确,但张甲、傅甲、傅乙表示不同意鉴定。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装修行为本身属法律明确禁止,但张甲、傅甲、傅乙要求石某某、张乙、张丙将装修过程中破坏的部分墙体恢复原状,应当对该部分墙体属于房屋承重结构进行举证、其在本案当中提供的上海宏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中仅有“业主在厨房间外墙面打洞(脱排)”的记载,尚不足以证明石某某、张乙、张丙打洞部分墙体属于承重结构,并危及房屋整体的安全性。律师
同时,凭张甲、傅甲、傅乙提供的厨房外墙面照片也难以得出石某某、张乙、张丙所打孔洞破坏承重结构的结论。鉴于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需有赖于专业机构凭借相关专业建筑知识进行判断,而张甲、傅甲、傅乙拒绝对此进行鉴定,据此判决:驳回张甲、傅甲、傅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石某某、张乙、张丙答辩称:其在厨房外墙打洞用于排风是委托物业公司操作的,从未收到过小区物业的整改通知书。系争打洞墙体根据房屋图纸显示并非承重墙,故装修不可能对房屋产生任何影响,被上诉人不同意作鉴定。无法查证,故而驳回起诉。(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1120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