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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线脱落,开发商施工不良承担赔偿

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原告为系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为系争小区的开发商。系争小区内的房屋外墙GRC装饰线条发生坍塌。原告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办事处报告小区内房屋外墙装饰线条坍塌情况。律师

针对房屋外墙坍塌情况,浦东新区花木房屋管理办事处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请小区业委会邀请专业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协助小区业委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消除外墙安全隐患。

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共同向被告一方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配合解决建筑安全隐患的函》,告知被告房屋外墙装饰线条坍塌情况及小区安全隐患,请求被告会同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房办等部门共同商讨善后解决措施。

原告及一方名苑小区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函,表示为查明房屋外墙装饰线条坍塌原因、确定整改措施,要求被告帮助提供房屋坍塌装饰线条部分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以及第1幢楼整体结构装饰线条部分相应的图纸资料。律师

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小区内房屋外墙的GRC装饰线条坍塌原因出具《专项检测报告》。在该检测报告中,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版JGJ125-1999)作出以下检测结论:“1、在检测中未发现因装饰条坍塌坠落使房屋主体造成损伤的现象,房屋主体结构是安全的;2、该装饰线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脱落的主要原因为:①该处装饰线条(GRC)的出图并非于施工前统一出图,而是施工后出的设计变更图,改为结构一体装饰线。②该装饰线条(GRC)未设内置钢筋,而是在墙体中打入膨胀螺栓,后将φ8或φ10钢筋焊接于螺栓头,其中焊接面仅10mm,按间距800mm分为一档。该部分金属支架均未作防腐防锈措施。③装饰线条(GRC)为石棉板,后又在表面粉刷30-40mm找平层,使荷载加重。④装饰线条(GRC)与楼体未得到较好密封,长期热胀冷缩形成线条与楼体间隙缝,雨水渗入,使支架及螺栓等金属发生锈涨,装饰线条支撑减弱以至断裂脱落。”原告为上述检测支付检测费10,000元。律师

物业管理公司与上海何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上海何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系争小区外墙GRC装饰线条进行拆除改造,工程总金额为23,000元。

原告一方名苑业委会诉称,被告开发建设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一方名苑小区外墙GRC装饰线条突然坍塌、脱落,令小区居民惶恐不安。随后原告将脱落的装饰线条送检,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专项检测报告》,认定该装饰线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认定造成装饰线条脱落的主要原因为:“1、施工设计图纸变更后与该处装饰线条的出图并非统一;2、该装饰线条未设内置钢筋,该部分金属支架均未做防腐防锈措施;3、该装饰线条荷载加重;4、该装饰条与楼体未得到较好的密封。”本案审理中,系争小区其他装饰线条也先后发生了脱落。律师

原告认为,《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被告应承担由施工质量瑕疵引起的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设计和施工中存在缺陷,应承担责任;小区外墙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应适用合同责任。因目前只有拆除全部装饰线条才能防止危险发生,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拆除一方名苑小区内全部住房外墙的GRC装饰线条,以消除安全隐患,排除妨碍;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前发生的检测费用1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鉴定费用86,663.67元依法处理。律师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如下:“1、9已脱落线条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明;2、GRC装饰线条不满足设计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3、建议对该8幢房屋外立面GRC装饰线条进行拆除,或另行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按原设计及规范要求重新施工,确保安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系争小区GRC装饰线条不满足设计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导致系争小区房屋外墙GRC装饰线条多处出现裂缝、坍塌及安全隐患的原因。因残留的外墙装饰线条有坍塌危险,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故原告诉请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告拆除相关装饰线条,以消除安全隐患,合法有据。律师

被告辩称系因建筑老化及原告未尽维护维修义务导致线条坍塌,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辩称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不符,故对该辩称不予认可。

系争小区29号102室和30号501室室外装饰线条脱落原因应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的小区房屋外墙GRC装饰线条坍塌原因一致。原告为查明29号102室和30号501室外墙装饰线条脱落原因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根据浦东新区花木房屋管理办事处的相关指示而进行,也是原告为查明危险原因、防范安全隐患采取的必要救济措施,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导致危险产生的被告方承担。律师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一方名苑小区房屋外立面GRC装饰线条;二、被告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一方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检测费10,000元。(2013)浦民一(民)重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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