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东海系上海市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委会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会在小区贴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确定需投票通过《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请全体业主及时投票。相应的表决票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分发至各业主。表决票内容: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对《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选票及具体内容进行表决。该表决票上注明:此选票如不选择反馈视为同意票。律师
委会对回收的选票进行了唱票,经统计,共回收选票45张,同意《管理公约》票33票,不同意9票,弃权1票;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3票,不同意7票,弃权3票;同意《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36票,不同意5票,弃权2票;另有废票2张。D作为唱票人参与此次唱票。
委会在小区公布了《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认为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通过了《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
关于选票的发放,委会提供一份选票发放情况说明,证明由楼组长把选票投递到每户业主信箱。D则认为虽然进行了选票发放,但不表示选票如数发放到每户业主。律师
D起诉请求:1、撤销委会公布的关于《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表决决议
委会通过的《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表决决议,事先根据前议事规则的约定,发放了相应的选票,D亦为唱票人,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在整个表决形成决议过程中,选票的发放、决议的形成等并未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本案争议的并非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等,故可采用一般表决方式,D认为委会的表决方式,属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依据。律师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审议《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的过程中,根据议事规则的约定,发放了相应的选票,上诉人作为唱票人参与了全过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选票的发放、决议的形成等违反了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张相关决议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2018)沪0104民初4674号(2018)沪01民终7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