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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决议提高物业费,决议业主要求撤销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中福城业主委员会系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188弄中福城(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吴妙臣、孙伟民为该小区业主。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中福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为中福城(一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亏损较多,希望上调物业管理费标准,中福城业委会为此多次召开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会议,该业委会发函给物业公司,决定指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该物业公司中福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财务损益情况进行审计,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交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律师

中福城业委会召开业委会会议,会议议题为就将要张贴的业委会关于提出上调物业管理费表决议案的公告征求意见,对于表决的议题,同意张贴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告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将上调物业管理费的方案交付业主表决,其中陈良建议公告中对要交付表决的物业管理费上涨额的构成要有核算依据,供业主表决时参考。

吴妙臣则表示物业管理费上涨依据应该一并公告,反对在不能确定上涨原则标准和具体计算依据的情况下仓促张贴公告中福城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召开中福城(一期)业主大会的公告》,内容为:物业公司要求适当上调物业管理费标准,业委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地办、居委会的参与下召开了业主代表会议,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委托上海翰盛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公司在中福城(一期)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就审计报告中有争议的收支项目,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盈亏状况,业委会决定将物业公司提出的:住宅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50元,商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上调2元等物业管理费标准提出表决议案,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为此决定召开业主大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调物业管理费的议案进行表决。律师

中福城业委会和上海市黄浦区中福城业主大会发布关于《上海市黄浦区中福城小区业主大会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表决结果的统计》和《上海市黄浦区中福城小区业主大会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业主大会同意调整物业管理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50元,商铺每月每平方米上调2元。

现吴妙臣、孙伟民涉讼,要求撤销中福城业委会公布的其《关于召开中福城(一期)业主大会的公告》,并要求该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会议记录等。

中福城业委会辩称:业委会会议没有形成会议记录,故才有当年重新召开的会议。已经查明会议的表决问题,只有参会的吴妙臣一人不同意。此外,法律亦无在业委会召开的会议中,禁止书面发表意见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吴妙臣、孙伟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关于原告要求公布会议记录的诉请,中福城业委会辩称当天的业委会会议未形成统一意见,也没有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吴妙臣认为当天并没有形成参会业委会委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但其提交的《议记录》在召开的会议上得到了与会委员认可,因吴妙臣作为业委会委员召开的业委会会议,其明知当天的会议并未当场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后整理的会议记录得到参会委员签字的证据,因此,吴妙臣等人要求中福城业委会提供该会议记录的诉请难以支持。(2018)沪02民终3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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