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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开发商的会所支付服务费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长宁区龙溪路明苑别墅的建设单位,同时也是该小区会所的所有人。该会所由原告运营,自竣工以来从未支付过相关物业费。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明苑别墅业主大会(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别墅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6.20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明苑别墅业主大会通过发放征询函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征询事项包括是否同意对会所收取物业费,标准为业主的2-5倍。

被告确认,小区共有业主220户(含开发商),因实际发放情况,共发放征询函190份,原告也在发放范围内。

原告向被告致函称,征询函收到,但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就不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发征询函给各业主,若被告及个人擅自进入会所,要承担法律责任。

明苑别墅业主大会作出明苑别墅征询结果公告。关于会所处置意见征询单发放情况如下:发放信件征询函116户,回收84份,其中废票0份;发放邮件征询函74户,系统退回8份(被告代理人对邮件发送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未回复信件32户,未回复邮件66户,视为同意。总结:此次征询总人数过三分之二,总房屋面积过三分之二,视为通过。律师

被告称该决议当时在小区公告栏予以公布,原告称对业主大会的上述决议并不知晓。

嗣后,上海市长宁区明苑别墅业主大会根据决议结果与上海物业公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明苑别墅通过发放意见征询单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于开发商上海明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小区2053.50平方米的会所,征收每月每平方米31元物业管理费事项。业主大会现委托物业单位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收取会所物业管理费。

业主大会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向原告收取会所物业费。

物业公司两次向原告送达了物业费付款通知,要求原告按照31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起诉本案原告,要求原告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按31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支付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本案中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行使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明苑别墅业主大会在2015年10月向原告发出过征收物业费的征询意见书,原告收到后回函提出反对意见。此后,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向原告发出付款通知。原告在当时应已知晓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

此外,在另案诉讼中,物业公司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及物业服务补充合同向原告起诉催讨物业费,原告收到诉状等材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行使业主撤销权法定1年的期限,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明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沪0105民初2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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