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C系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业主。业委会在徐汇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备案,业委会发布公告及改进意见征求表,主要内容为:根据物业费调价征询单汇总,本小区以76.35%同意率,通过了将物业管理费由1.70元/平方/每月调整为2.30元/平方/每月的决议。律师
业主大会与振新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住宅物业管理费按2.30元/月/平米标准收取。
C、沈某等业主提交业委会《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召开紧急临时业主大会的报告》:由于业委会在指导、管理、监督物业运作过程中屡屡发生暗箱操作,越俎代庖违规违法等不作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在未出具公示、依据的情况下,业委会与物业员工一手操纵了物业费的突击调价(其中包括没有公示第三方审计报告)……5、对于业委会公布的物业费调价通过率为76.35%级968787投诉热线反馈的物业费调价通过率为62.46%,数据有出入,明显有作弊痕迹,需要查验有效的投票率,有效的表决结果的原始凭证。律师
汇龙居委员会出具《关于物业费调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物业就物业费调价上门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居委会、部分业主在居委会会议室开箱,统计表决结果。2015年9月5日张贴表决公告与服务收费标准。部分业主投诉物业费调价不合理,要求居委会联系业委会作出解释,街道自治办、房办、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多次接待进行解释,并应要求开箱复验征询单让投诉业主查询自己的征询意见表是否更改,会上投诉业主对征询意见表无异议。
原告表示调价会结束后,公告及改进意见征求表张贴于各楼道口,并发送至每位业主信箱中,原告也收到了。
原告提供看看新闻报道照片及文字材料,主要内容为:因业主对物业费涨价事宜由业委会口头委托物业征询存疑,找来媒体调查。记者询问物业小区主管、业委会主任、龙华街道汇龙居委会书记、徐汇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了解情况。原告提供该证据用以证明居委会主任跟媒体确认了口头委托物业操作询价程序。律师
被告对此发表意见认为:调价征询单是业委会印发,委托第三人收集的,征询单统计结果合法有效。无法确认标注的文字与照片是否对应,故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称经过媒体曝光才知道调价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但其在庭审中表示收到公告及改进意见征求表,就物业费涨价事宜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行使业主撤销权的一年的除斥期限。故对原告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关于物业管理费由1.70元/平方/月调整为2.30元/平方/月的决定,不予支持。(2017)沪0104民初27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