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M系上海市徐汇区业主,D系上海市徐汇区业主,T系上海市徐汇区业主,P系上海市徐汇区业主。业委会在徐汇区街道办事处备案。律师
业主大会(甲方)、物业公司(乙方)、柿子湾居委会(丙方)签订临时托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临时托管工作,乙方按照业主大会指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商品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45元、售后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8元,等等。
业委会发布《物业费(商业用房)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10多年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维修材料费用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15年5月起物业费收费标准暂定为:售后房按照0.8元/月每平方米、商品房按照0.8元/月每平方米、非居住商业用房1.6元/月每平方米。当日,业委会还发布《物业费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为:售后房按照0.8元/月每平方米、商品房按照0.8元/月每平方米、另外附加公灯养护费1元/月·户。律师
之后,业主大会(甲方)、物业公司(乙方)、柿子湾居委会(丙方)又签订物业服务托管协议,乙方按照业主大会指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售后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8元的标准,商品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8元的标准,非居住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6元的标准,原临时托管协议中所约定的事宜继续有效。
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商品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8元标准收取物业费。
业委会提供2征询表,内容为:自本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工作,在目前收费标准按0.8元/月每平方米不变的前提下,现就是否顺延合同继续聘请物业公司征询各位业主意见。证明就物业费标准0.8元/月每平方米进行了表决,T、M、D、P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只能证明继续聘请物业公司进行了表决,不能证明按照0.8元/月每平方米标准收费。物业公司认为本次表决溯及之前的收费标准是有效的。律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业主以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行使。T、M、D、P称,因物业公司起诉才知晓调价决议存在,但其也确认物业公司上门催讨物业费时已知道商品房物业费调价,现居委会也确认小区内曾张贴过调价决议等。而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T、M、D、P起诉时,已经超过行使业主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限。(2017)沪0104民初16790号(2018)沪01民终2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