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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从往年收益中冲销物业费亏损

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B等十一人分别为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商场内不同部位商铺的权利人,系上海市宝山区商业广场区域内的业主。律师

业委会发出告知书,表示根据豫园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所欠物业费达15,798,612元。为解决业主拖欠豫园公司的物业费用,业委会与豫园公司协商达成方案:从往年收益中支出一部分,支付豫园公司物业费用600万元,一次性解决物业费拖欠问题。

就上述方案,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以邮政挂号信发送、回寄形式进行表决,业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作出系争决议,内容为,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商业广场第二届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就《解决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旧欠事项》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关于解决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票》共发放和送达1,555份,占业主人数100%,占建筑物总面积100%,同意1,307票,不同意126票,弃权3票。律师

同意票占业主人数比例84.05%,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同意票占建筑物面积比例84.45%,超过建筑物面积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依据有关规定,现作出决议事项如下:一次性支付豫园物业公司物业费600万元(从往年收益中支出部分)。

同日,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作出关于上海市宝山区商业广场“解决物业旧欠”表决结果的公告。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商业广场“解决物业旧欠”事项,已组织业主进行书面形式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物权法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商业广场拖欠豫园公司物业费长达数年、总额极高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决议以往年收益中支出一部分,支付豫园公司物业费用600万元,一次性解决物业费拖欠问题,减少了包括B等十一人在内的业主的负担,未损害B等十一人的权利。再者,B等十一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大会作出的该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以及业主大会实施了相关作假行为。最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律师

系争决议作出后,业主大会自述已通过公告等形式予以了公布,业主委员会作为证据交换提供了系争决议,B等十一人在本案诉状中亦自认在该案中知晓系争决议,现B等十一人要求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限。(2017)沪0113民初15494号(2017)沪02民终9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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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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