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N系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发布《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关于续聘物业公司的公告》,其中主要内容为“拟续聘物业公司,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如下(详见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1.收费形式为包干制;2.每月物业费为住宅用房1.00元/M2,商业用房2.00元/M2;3.公共收益停车费;4.地面月停车费150元/辆,车位月管理费250元/辆,临时访客停车费过夜10元/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贰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上述一案进行表决,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等。律师
业主委员会发放“上海市黄浦区业主大会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征询单”,内容为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续聘表决“同意”或“不同意”;业主委员会发放“上海市黄浦区业主大会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方案征询单”,其上明确了费用调整具体方案。
两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附件三:补充条款”约定,“1.合同所定包干制为全项目收费包干,即包括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收费等;2.因本小区规模较小,情况特殊,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条收费标准不作细化;3.停车费等公共收益按照60%补贴物业公司弥补保安保洁成本的不足,其余40%进入公益金;4.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非物业公司因素(国家政策原因: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造成物业公司服务成本上升,影响物业服务的,双方商定根据成本上升的实际数据,采用逐年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方案解决;5.对于上述第三条,如业主大会在约定的时间内(三个月)不能予以解决,物业公司有权在预先(提前一个月)告知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合同;6.本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补充条款未顾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律师
业主大会作出《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泊位费的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的《怡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第八款为“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方案。”
业主大会、业委会发布的《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中,其中通过事项之一为“同意以业主70%、物业30%的公益金实际折分比例。”
诉讼中,被告业主大会陈述,关于其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公共收益“四六开”的分配比例,未在业主大会征询单上列明。
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属于应由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本案中,被告业主大会承认公共收益分配方案未经征询。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被告业主大会即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合同附件,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业主大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补充条款》。(2016)沪0101民初262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