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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业委会公布收益账目明细等获支持

原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青安路房屋登记于P名下,原告系小区业主。被告系前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律师

被告表示,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聘用合同网上也可以查到,房屋管理办公室也可以查阅。审计是由上海银行指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的,是全部账目的审价。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具体形式由业主会确定,不需要挨个通知,电话通知比较多。2新锦港小区道路绿化整修工程的图纸、预算和结算材料、公示材料都是有的,同意提供给原告,但没有政府审批文件,电话通知比较多,没有书面通知材料。被告提供的意见征询表和征询单就是诉请五业主大会签字的文件材料,征询整体业主同意就是用表格统计好,开会不可能每家都有人参加征求意见后用表格统计好,是居委会帮助被告做的,同意原告复印。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应予支持。被告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同时,应接受业主对其的监督,负有向业主公布上述情况,接受查询的义务。律师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布小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明细账目、公共收益明细账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聘用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公布的内容中需要明确收入支出的名称、金额以及时间。原告提出对上述内容进行查阅、复印的要求于法无悖,予以支持,但相应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抗辩维修基金及公共收益的明细账目由物业代管,无法提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需要相关部门的同意才可查阅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被告公布审计报告,鉴于被告已经履行该义务,故不再处理。新锦港小区道路绿化整修工程,被告同意向原告提供的工程图纸、公示、预算、结算材料,予以认可;针对原告要求公布业主大会签字的文件材料,被告明确表示大多为电话通知,签字材料即提供的意见征询表和征询单,并解释了通知的形式和征询的程序,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不要求复印意见征询表和征询单,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没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政府审批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公布的其他工程的相关文件,鉴于原告未明确并举证证明其他工程的名称和内容,故难以处理。原告关于审计报告内容是否缺失、新锦港小区道路绿化整修工程的通知及公示方式是否符合议事规则等疑问并非本案处理的范围。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小区的专项维修基金的账目明细;二、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小区的公共收益账目明细;三、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聘用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四、被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新锦港小区道路绿化整修工程的图纸、公示、预算、结算材料;五、原告P有权对上述内容进行查阅、复印;六、原告P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18民初1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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