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D等系小区业主,本届小区业主大会、小区业主委员成立,有关材料交由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该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律师
原告D等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提供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包括具体的收支明细表、原始的收支票据存根等供原告查阅。
原告所在小区自成立业主委员会起,已经历经两届业委会班子的管理,根据业委会发布的工作报告,结合上海物业网上传的财务报表数据,小区公共收入在逐年减少,公共开支日趋增长。根据小区登记的车辆数量来看,停车费收益应该是逐年增多的,但是业委会公布的历年财务报表显示小区近年来公共收益账户的收支净额确实逐年下降,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方希望查阅小区相关的财务报表等,却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查阅。律师
被告业主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的关于小区业委会成立的相关事宜没有异议,被告明确本小区业主对小区的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知情权,被告方委托了物业公司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际操作中公布的频率更频繁,不存在原告说的有任何故意隐瞒的情况存在,关于原告提出的查阅相关财务资料的请求,由于相关材料都在物业处保管,在原告提出查阅之后,被告回复由于物业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培训需推迟一定时间才能提供资料供原告方查阅,原告方诉讼代表人Z却以被告拖延查账为由鼓动其他业主向法院起诉,实际上这是部分业主阻挠被告对小区进行正常管理的行为。
小区公共收益逐年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小区部分业主偷逃停车费造成相应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被告以公共收益部分对物业公司逐年上涨的成本进行补贴,这也是征询了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和征询的。律师
业主知情权,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律师
原告主张要求查阅并复制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包括具体的收支明细表、原始票据存根,于法有据。对此,被告可在不影响其他业主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原告查询并复制。对于被告抗辩财务报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正常移交给被告,故不能提供给原告查阅,对此,由于被告对于小区的日常管理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物业公司更迭的过程中应该接收跟小区有关的财务报表等,被告以此理由抗辩原告诉请,不予认可。 (2018)沪0112民初195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