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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无义务向业主提供收益收支情况

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购买了位于青浦区崧漪一路房屋。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争房屋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律师

被告称崧漪一路电梯因春节冰冻灾害事件,楼梯水管爆裂,水流进电梯内,导致电梯损坏,维修费为14,610元,被告工作人员进入维修资金系统,但未查到分摊到各户情况,被告无权限再细查。其他发生的前期维修费,均由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取,未动用过维修资金,被告无义务无权限提供资料。

原告顾振宇要求:判令被告供原告查询、复印如下资料:1、青浦区崧漪一路物业合同;2、青浦区崧漪一路占用业主公共部分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和明细;3、青浦区崧漪一路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4、青浦区崧漪一路地下车库开放通知一份;5、青浦区崧漪一路全年的停车费收缴通知一份。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同意原告查阅并复印。对于原告要求查询并复印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及明细,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向单个业主提供,因涉及全体业主的个人信息,且被告已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了业委会,原告可以向业委会查询。对于原告要求查询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被告认为维修资金存在上海银行,银行每年会给业主寄送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单子。但公布维修资金的义务人应该是业委会或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因目前没有代理记账机构,故应该由业委会公布,被告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向单个业主提供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原告要求查询的地下车库开放通知及停车费的收缴通知,被告是在小区门口的宣传黑板上以手写的形式通知业主,并未盖章也无存档。如果原告要求提供,被告可以重新补一份提供给原告。律师

原告主张查询及复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鉴于被告已经履行该义务,不再处理。

原告主张要求查阅并复制地下车库开放通知及全年的停车费收缴通知,被告虽主张该通知是以在黑板上手写的方式向业主发出,但亦同意向原告补充提供,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查阅占用业主公共部分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和明细。被告抗辩上述材料被告已经提供给业委会,且上述资料涉及其他业主的信息,故不同意提供给单独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及物业费的收取和支出主体,还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主体,故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相关信息,被告可在不影响其他业主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原告查询并复印。被告抗辩上述材料已经提供业委会,故不再提供原告,于法无据。律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系争房屋所在楼栋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法规与上海市法规执行。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是物业所在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大会成立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将把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故物业管理公司无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还是在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均无权代管维修资金,被告并非提供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义务主体,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18)沪0118民初7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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