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代管服务合同》。业委会发布《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公示》,投票表决是否续聘物业公司。后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发放表决票。律师
原告J等33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布份业主大会表决结果;2.被告公开宣布撤销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议,并撤回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公告。
业委会发布《上海市闵行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的公告》,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业委会发布《上海市闵行区小区关于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的公告》,决定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房管办事处向业委会发函,内容为:“……针对你会今年2月份召集的有关续聘物业事项的业主大会,我办在都市星城居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书面函告及当面告知你会我办的指导意见,并会同区房管局业务主管部门,会议上再次强调:一是你会今年2月份召集的业主大会已作出决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你会应尽快公布表决结果,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后续工作;二是按照你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的约定,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自业主大会决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故你会目前正在召集的有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事项的业主大会明显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约定……”。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在上述范围内行使知情权。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理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配合业主行使知情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布召开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方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马顺妹、查玉素亦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等公布召开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 (2017)沪0112民初2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