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F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小区业主。被告业委会合法成立。因原告F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费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提供物业管理合同原件遭拒。律师
原告F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业委会向原告提供小区公共收益支出账目明细及原始凭证、被告银行账户的全部银行对账单、办公经费支出凭证及案外人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聘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投标文件、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投票统计原始票据资料、决议决定和最新一期的物业管理合同。
区成立业委会以来,从未公布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业委会辩称,本届业委会合法成立,相关的小区公共收益等账目均已按照规定在小区公示栏公示,故不同意向原告个人提供。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F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并可以依法实施撤销权。被告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公示小区相关情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律师
被告业委会是对全体业主负责,原告F无权要求被告向其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原告F现诉讼要求被告提供的材料,均不属于法定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如果原告F认为被告业委会的决定或行为,侵害了原告个人的利益,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或依法行使撤销权。(2018)沪0115民初10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