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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业委会提供停车费的收支情况

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D系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402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律师

原告查询自己的房屋维修资金底账户变动情况,结论为:本年维修支出218.39元。原告进一步查询维修资金的减少明细,结论为:1.清洗水箱224元;2.清洗蓄水池45.84元;3.绿化养护540.77元;4.街坊小修135.76元;5.门幢小修21元;6.公灯电费85.27元;7.水泵养护17.68元;8.绿化养护1139.69元;9.街坊小修74.13元;10.筑漏861.48元;11.公灯电费95.51元;12.水泵养护35.4元;13.门幢小修21元;14.清洗水箱448元;15.清洗蓄水池91.88元;16.清洗水箱224元;17.清洗蓄水池45.84元;18.门幢小修632元;19.公灯电费82.06元;20.水泵养护17.68元。

原告对本户维修资金的变动情况有异议,遂向业委会、物业公司提出要求查询相关凭证,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系争小区没有地下车位,被告陈述车辆进入小区后,哪里有空位哪里就停车。被告上海良城物业公司陈述可以向原告提本小区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被告上海杨浦殷行402街坊业委会主任陈述其担任主任,可以提供停车费收支情况,询问该业委会是否有该小区停车费收支情况,业委会主任回答有的。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原告要求提供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被告上海良城物业公司予以同意,被告上海杨浦殷行402街坊业委会同意提供本小区的停车费收支情况,故准许两被告向原告提供该小区停车费收支情况。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提供该小区停车费收支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帐目,业主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等进行核对。原告对自己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要求被告提供使用分摊的原始凭证,被告上海良城物业公司认可有合同、发票、报修单,并同意提供给原告,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不属于被告需提供的内容,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402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出示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所发生的维修资金项目的合同、发票、报修单(如原告D要求复印,两被告应予提供,复印费用由原告D负担);二、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402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出示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小区停车费的收支情况(如原告D要求复印,两被告应予提供,复印费用由原告D负担);三、原告D其余诉请,不予支持。(2018)沪0110民初3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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