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B系上海市宝山区岭南路房屋房地产权人之一。原告B诉称,三原告均为上海市宝山区岭南路1289弄小区内的业主,因被告剥夺业主的知情权,未公布业委会有关信息及明细资料,故起诉要求被告提供2012年8月1日以来小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及账目、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及账目,并允许原告复制。律师
被告业委会辩称,小区业委会相关小区公共收益等都进行了公示,并在业委会任期结束后对相关项目进行了审计和公示,是通过小区公布栏张贴公示的。按惯例是半年公示一次,新的业委会成立还不到半年。没有业委会的期间,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无法动用,也不能公示,也没有人承接、负责相关事务。
被告提供了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及照片证实业委会每半年都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且拍照留存;维修资金对账单。
原告认为,被告从来没有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过以上明细表,且对提供的明细表内容不予认可,小区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资金使用上存在违规之处;对于公布的审计报告,虽然对小区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进行过明细的公示,但是原告认为在报告第四页重要事项说明中,数据没有独立核算,数据无法进行核对,原告认为没有完全的公示;对于维修资金对账单要求出示原始材料。律师
业委会应将经营性收入及时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每月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同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有关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以便于业主及时进行监督。本案中,无论业委会是否就维修资金收支明细及账目、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及账目在小区公告栏公布过,现原告作为小区业主主张行使业主知情权,要求被告提供以上资料供查阅、复制,予以准许。但原告若在查阅中发现相关资料及账目有问题或认为不实的,应当另行解决。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B提供2012年8月1日以来的小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及账目供其查阅、复制;二、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B提供2012年8月1日以来的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及账目供其查阅、复制。(2018)沪0113民初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