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股权投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布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及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即年度财务报表、原始财务凭证);2、判令被告提供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物业服务资金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便原告复制、查阅。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财务审计报告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律师
案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证大源深金融大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的商办住小区“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办公楼的物业服务费按17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22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末的最后一周对下一季度履行交纳义务;物业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二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股权投资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777、779号907室的权利人。股权投资公司与物业公司曾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费办公楼按17元/月/平方米、商铺按22元/月/平方米收取,其中首层办公大堂办公面积(371.55㎡),2F-3F汉唐酒店租赁面积为3193.81㎡(2F商铺面积为2087.71㎡,3F办公面积为1106.64㎡),经协商物业服务费按10元/月/平方米收取,由股权投资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律师
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迄今尚未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当庭出示了自制利润表,但股权投资公司不予认可。
股权投资公司系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业主,依法享有上述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系受委托对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应接受业主对其的监督,负有向业主公布上述情况,接受查询的义务。故股权投资公司主张有关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及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知情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其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所涉内容与前一项诉请重合,且缺乏法定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股权投资公司公布上海证大源深金融大厦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及物业服务资金相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原始财务凭证,并接受原告股权投资公司的查询;二、驳回原告股权投资公司其余诉讼请求。(2017)沪0115民初86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