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F《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原告的承包地总面积3.58亩,承包地块总数2块,其中确权确地0.55亩,确权确利2.73亩。上述确权确利的2.73亩中,1.84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前,一直由被告G耕种,由于家庭人口原因,本次颁证被告一直耕种的土地中1.84亩确权确利给原告,由被告按照村土地流转费用支付确权确利方。律师
其后,被告按每亩每年先后支付三年流转费给原告。被告向村小组组长支付二年流转费1,472元。金汇镇周家村地块土地流转费为每亩每年1,200元。
原告F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计4年整,每年每亩1,800元(1,800某1.84亩某4年)=13,248元租金;2.判令立即收回原告夏家门前1.84亩农村土地经营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G辩称,自己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自己和村发生的流转关系,也向村干部另行支付了二年每亩400元的土地流转费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本案原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有确权确利土地2.73亩,其中1.84亩在被告现耕种的地块中,双方存在事实上流转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流转费用,予以认可,但对于流转费用的计算,约定参照当地土地流转费标准计算,2017年按每年每亩1,200元计算。原告要求返还的土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对于原告确权确利的1.84亩土地没有明确,本案现难以处理,可待有关部门明确后另行主张。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F土地流转费4,416元;二、驳回原告F的其余诉讼请求。(2018)沪0120民初8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