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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没有明确的地块,无法要求安置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联庄村委会(甲方)将集体农田9.66亩承包户主范某1(系A之祖父,乙方)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时间为30年;乙方在承包土地上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范某1取得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载明承包户主范某1,户口人数6,承包土地面积9.66亩。范某1将上述承包地委托联庄村委会流转经营。律师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H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根据乡镇、村地土地承包实际,登记方式中:以“确权确地”方式承包的,核实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明确四至,绘制农户的承包地块位置图;以“确权确利”方式承包的,农户的承包地块位置可不明确“四至”,地块位置明确在“本村民小组内”。

A以原户主范某1年老为由申请将9.66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变更为A。A签署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一份,确认承包合同面积,其中确权确利9.66亩,确权确地0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向A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载明承包方代表为A,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人为A,共有人有A及案外人吴某、钟某、朱某、范某1、范某2;面积9.66亩,坐落为本组内。载明确权确利登记地块数为3块,登记农户数为27户,确权登记面积为162.61亩。律师

联庄公司将合计约190.79亩土地出租给繁洲公司用于种植花卉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金400元/年。联庄村委会于协议落款处签章确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含联庄2队20,570.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386.50平方米)在内的合计65,024.70平方米土地已列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用途为新车墩水厂工程。因上述征地项目,繁洲公司退出承租土地。

上述征地中的62,880平方米土地经批准划拨给自来水公司用于建设新车墩水厂工程,自来水公司已就该征地向松江区建设用地事务所支付了相应补偿费。

向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调查,核实能否明确A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在土地的实际坐落位置。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回复称,A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采用“确权确利”方式承包,具体地块位置坐落记载为“本组内”,并未确定A使用地块的土地位置。律师

联庄村委会、联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退包人分别为案外人范某1(系A祖父)、朱某(系A祖母)、吴某(系A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包承诺书,证明A自愿交回4.83亩承包经营权享受退养补助金。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行承包方式或流转方式等实现经营收益。本案所涉承包用地在委托流转过程中,承包方式的登记为“确权确利”,并未单独确定土地四至,即表明双方仅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分配了相应收益,并未真正在物理空间上确定土地的位置,A及其他村民对外共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内则按照土地承包面积分配土地收益。故A现以个体名义指认部分土地并主张收回,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A负担。(2016)沪0117民初9346号(2017)沪01民终7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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