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D和海关村委会之间对D曾经取得系争5.59亩和11.97亩两块土地使用权、以及海关村委会后收回并补偿D相关投入的事实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收回的效力;各方当事人对D曾经取得T3.35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亦无争议,争议亦在于其性质及效力。律师
海关村委会提交了其和D于签订的《协议书》,载明:“D原承租陈店3组部分土地,开挖了鱼塘,协议到期后由于组里要收回,故D不再承租上述鱼塘,包括收回原跨组确权土地,对于D在承租期间投入的不动产,在评估所评估下及经双方友好协商下达成如下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后,D即撤离鱼塘……”,该《协议书》有效。上述《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民委员会收回了D的承包的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T提交了其和D签订的《合议》,载明:“由陈店十组D向3隊T借用土地散和屯地3亩3分半。经双方合议定下为五年,每年为壹仟柒佰元正,到12月31日付清”。T主张D付了2年租金,实际使用跨3个年度,至今还有部分树木。经质证D对《合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被骗或者被逼情况下不得不签订,实际使用2年,确认尚有部分树木,除《合议》外,双方未曾签订过其它书面协议。律师
D和海关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经法院判决有效。D和T签订的《合议》已提前终止履行,且现已届期。D依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鱼塘(或虾塘)所涉土地均已交回并实际取得了相应的补偿款,现D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D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承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程序性规定,主张其非自愿交回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D仍持有原相关证书,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置,D与海关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有效并实际履行完毕,D虽主张其与T签订的《合议》存在欺诈、强迫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即便存在上述情形,D亦未在法定期限行使撤销权,故上述协议对于D均具有约束力。现D反悔要求收回土地,显然缺乏法律依据。(2016)沪0115民初60985号(2017)沪01民终1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