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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多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要求交还村委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A是农民,系永安村10小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户主。其家庭在全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共取得生产队承包地11.92亩。崇明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及确权时,其中的4.9亩为A家庭的确权地。其户之所以多种土地,原因在于农村土地第一轮发包时,承包土地农民需要负担相应的农业税及其他费用。当时种地收益很低,所以农民少种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律师

经生产队超三分之二农户表决,原各户经营之土地集中委托村委会进行流转,所得土地流转费按各户实际确权流转面积数进行分配。对于多种土地的农户,农户们在表决时也考虑到前期的贡献与投入,决定让他们再享受1年流转费。此举实际上实现了小队农民平均拥有土地之理想,解决了此前农户拥有承包地有多有少的问题。但A只肯交出3.31亩承包地,还有8.61亩(其中含4.9亩确权地)依旧由其经营。经村队干部反复做工作,A仍不愿交出多余之3.71亩土地。

A就其在土地上的投入,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予以佐证。永安村10小队则表示对A平整土地等事项并不清楚,但A已经无偿经营集体土地多年,先前的投入也是有回报的。

A在其土地经营期间,整治了土地,改良了土壤,其就土地上的投入要求永安村10小队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适当作些补偿也情有可原,但A在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平整土地时所投入的成本花费,就A该主张依法酌处。A不同意调整承包地,鉴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已明确确权土地为4.9亩,其欲继续占有确权面积以外的土地缺乏依据。律师

且涉案土地的调整方案是经该生产队三分二以上农户的共同意愿,永安村10小队经镇村组织审核并代表大多数农户向A要回其多经营之土地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之精神。

永安村10小队提供了一份由永安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崇明县三星镇永安村村民A家庭户现土地确权面积为4.9亩,实种面积为9.8亩,多种植的4.9亩土地属于三星镇永安村10小队集体土地,归三星镇永安村10小队集体所有。”

安村10小队提供了一份《关于A确权面积之外多种4.9亩土地请生产队全体农户采取表决方法签字表》,其中两个农户在“同意”一栏签字,二十九个农户在“不同意”一栏签字。永安村10小队表示当时账目上记载A多持有4.9亩土地,后来扣除泯沟、水渠、道路面积,实际丈量下来调整为A多持有3.71亩土地。

A表示其实际种植面积为13.1亩,扣除村委会丈量的泯沟、水渠、道路面积1.18亩,为11.92亩,多种了7.02亩(A交出3.31亩之前)。但A表示这就是他的承包田。

汉忠在二审审理中称其是从永安村村委会取得承包的土地,与永安村10小队无关。因农户系通过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土地,A是永安村10小队的成员,永安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土地归永安村10小队所有,且A在一审中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故A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认为永安村10小队无权主张相关权益缺乏事实依据。律师

A可承包的土地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明确为4.9亩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现场丈量记录及A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证实A至今仍多占有3.71亩土地。永安村10小队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生产队全体农户的表决书内容指向明确,即对是否同意由A在确权面积之外多种土地进行表决,其结论为绝大多数农户都不同意。基于此认定永安村10小队经镇村组织审核并代表大多数农户向A要回其多经营之土地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之精神并无不当。(2016)沪0230民初6441号(2017)沪02民终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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