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能电厂的燃气电厂建设项目作为上海市重点工程项目,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推虾港村区域开展燃气电厂建设。推虾港村第一村民小组出具书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所在推虾港村委会以出租方式依法流转总面积92.7亩土地,明确用于上海申能崇明燃气电厂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律师
在申能电厂燃气电厂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征地手续未能及时办结,C所在的第一村民小组部分村民与建设方发生矛盾,经多方协商,申能电厂在租金、青苗费等以外以征地镇保人员补差的形式另行向所在村民委员会下拨了补偿资金。
推虾港村第一村民小组对下拨的补差资金分配方式等做出了决议:推虾港村第一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共有农业户口村民78名,按劳均比例道路征用名额6人,电厂厂区拟征33名;有关部门预拨的养老资金,假如打入每个人个人卡,其中资金应拿出来由生产队78人平均分享,待到厂区33个名额正式下达,并办理好养老手续,其资金由社保中心下发到每个农转非人员的卡上,分别由个人享有。该会议纪要的表决以户为单位,签字率达到三分之二。律师
在作出决议时,征地手续未办结、电厂厂区拟征地进入镇保的33名具体人员尚未确定。决议形成后,推虾港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逐步领取了土地租金及青苗补贴等,另道路征用6人享受的镇保养老金在分配时也作了扣减。包括C在内的第一村民小组78名村民均领取了每人5000元的养吸劳补差款。该项目的征地养老手续已办结,到龄人员的养老金已发放到各自的账户。
上海市崇明区农保中心的专业人员表示征地需政府批文才能办理征地公告、征地养老人员等手续,养老金的发放主体也只能是政府的社保中心,也只会发放到个人账户。律师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
C享受镇保养老待遇,具有征地养老人员资格,而在未办结征地手续之前,申能电厂下拨的征地镇保人员的补差款仅是根据拟征的33名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结构为计算标准,具有征地补偿费性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C的系争款是依身份和符合养老年龄之被征地人员特定享受待遇的主张,难以采信。律师
本案中,推虾港村第一村民小组作为一级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做出决议,形成了“关于一生产队征地名额养歇老资金分配等会议纪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C也分别领取了5000元补差款,C要求撤销该会议纪要及全部享受系争款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16)沪0230民初4981号(2017)沪02民终5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