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E系被告第16村民小组成员。上海申能崇明燃气电厂建设所需征用了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部分土地,村民小组因此获得了征地补偿款及一个安置名额。后该安置名额被拍卖,所得116000元。律师
支部书记召集第16村民小组成员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原征地人员家属是否享受本次征地补偿款问题,因原告的丈夫系退伍军人,在1982年村民小组征地时被优先安排到崇明县供销社工作,故村民小组绝大多数成员反对原告参与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第16村民小组1997年7月17日出生的人员为61人,持反对意见者为43人)。
现原告认为《会议纪要》中排除其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相关内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涉讼。如原告参与拍卖安置名额所得分配,则应分得1948元。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第16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关于排除原告参与征地补偿分配部分的决议;二、要求第16村民小组支付拍卖安置名额所得1948元;律师
原告诉称,村民小组会议对征地补偿款(含拍卖安置名额收益)分配(包括原征地人员家属是否享受本次征地补偿款等事宜)进行表决,村民小组绝大多数成员反对原征地人员家属参与本次征地补偿分配。村民小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剥夺了原告参与分配的资格。
原告要求判令如下:一、撤销第16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关于排除原告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部分决议;二、原告同等享受土地租金、安置名额拍卖收益;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村委会辩称《会议纪要》系根据第16村民小组成员的表决形成,与本被告无关,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第16村民小组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是《会议纪要》系本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因本村民小组在1982年征地时,原告丈夫(系退伍军人)已被优先安排到当时的崇明县供销社工作,故本村民小组绝大多数成员反对原征地人员家属参与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本被告系在执行村民小组的决定,并非擅自剥夺原告的权益。律师
本案中,原告作为第16村民小组成员,有权平等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被告第16村民小组以原告丈夫的原因,在《会议纪要》中剥夺其上述合法权益,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撤销第16村民小组《会议纪要》中关于排除原告征地补偿分配部分的决议,依法予以支持。拍卖安置名额所得系来源于征地补偿,原告有权参与分配。故原告要求被告第16村民小组支付相应拍卖所得1948元,予以支持。(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