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土地承包给他人种桔树,不再获赔安置费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F与同村村民G签订《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约定,F自愿将1.49亩土地委托G经营,期间从2003年3月至2029年3月。嗣后G在土地上种植桔树,G又将桔园转包给他人经营。律师

F所在的同心村纳入征地范围,F因征地补偿费用与G产生纠纷诉至原审法院判决解除F与G之间的流转协议,驳回F要求G返还租金的诉请。F起诉要求崇明县长兴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青苗费。

因建设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工程需要,相关单位征用包括F所在同心村7组在内的土地,崇明县征收中心现场丈量核实土地,地上附着物桔树补偿标准按每亩29,400元计算,嗣后同心村委会将上述1.49亩的桔树补偿款发给实际种植人G。F认为同心村委会发放行为不当,遂涉讼。起诉要求同心村委会给付1.49亩土地的青苗补偿款43,806元及利息,同时赔偿F诉讼费损失448元。律师

F称同心村委会没有征得F同意,将土地流转他人。当时的村主任承诺将来动迁,所有动迁利益均归原村民所有。F主张的29,400元/亩的补偿是土地补偿款,而非青苗补偿费。

国家征收土地依法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现根据查明的事实,F曾自愿将1.49亩土地流转给他人,现同心村委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将桔树补偿款发放于实际种植人,并没有从中渔利或截留。故F之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F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885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