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崇明县陈海公路建设过程中,需挖土堆路基,占用位于崇明县中兴镇红星村第九生产队与第十生产队之间的G承包的0.71亩系争土地,被挖废土地具体的四址位置为:东至泯沟、西至第八生产队土地、南至梅某某的承包地、北至黄某某的承包地。律师
此后,在红星村委会的账册扣除了G的系争土地面积,免除了其缴纳税费的义务。但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承包合同,为完善延包工作重新颁发的承包权证,均未反映出对G的确权面积作相应调整。因系争土地一直未平复还耕,近年来,政府部门将该土地列入公益性项目土地给予相应补偿。补偿的指导价调整为每亩864元。
嗣后,本案当事人之间对该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系争挖废土地与周边相同被挖废土地形成鱼塘由案外人使用。
现G涉讼,要求判令名下被占用的系争土地补偿款归其所有。律师
红星十一队称,系争土地只是被上诉人临时耕种的集体土地,并非其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也不可能将已被挖成塘的土地发包给被上诉人,其承包的土地面积从未变动、减少,承包土地经营权没有受到损失,无权享有系争土地的补偿款,而且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的承包合同、权证和证明证实,在第二轮延包期间,G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包括了系争土地在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权证,故应认定G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虽然系争土地实际发生了土地流转关系,且免除了有关税费义务,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G已放弃了相关权利。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放弃或转让承包地须经严格的法定程序,故红星十一队关于G已自愿放弃了系争土地,且已从账面扣除,其不再享有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依法无据。红星十一队认为系争土地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民主程序由该生产队大多数成员所确认,但因系争土地性质上不属于被征收的范围,而只是对被占用的土地承包人每年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故村民集体对该补偿款所作的分配方案不合法。G要求享受相应的补偿费用,应予支持。
作出判决:G名下被占用的0.71亩挖废土地补偿款归其所有。(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35号(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