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村民。因浦东发展需要,为此,原告可得土地补偿金及集体财产作价费计65,159元。后由于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补偿金用于冲抵汽车座椅公司拖欠被告下属企业工贸公司的房租,引起原告的不满,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该笔补偿金。律师
原告H诉称:可被告却以汽车座椅公司(原告曾是该公司的股东)拖欠被告下属企业工贸公司房租为由,强行将应分配给原告的补偿款冲抵汽车座椅公司所欠的房租。为此原告几经理论未果,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被征用土地补偿金65,159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由于汽车座椅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拖欠工贸公司房租计210,808.45元一直不付,原告是汽车座椅公司的股东,理应承担清偿之责。
原告房屋土地被征用后所应得的补偿金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对该钱款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被告理应将原告应得的补偿款给付原告;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却擅自将该款冲抵汽车座椅公司拖欠被告下属企业工贸公司的房租,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实属不当。律师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补偿款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补偿款65,159元。(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4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