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每一个农民都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的取得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予以实现。通常情况下,由家庭的某一成员代表整个家庭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再由县(市)政府颁发土地承包权证,当土地因某种原因发生流转时,该流转费由家庭的某一代表予以领取。律师
J称:其丈夫死亡后,其应是承包户的户主,但村委会在第一期承包合同届满后续签第二轮延包合同时,擅自将写有“户主J”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由施甲签字并领取土地流转收益,剥夺了其土地承包的权利。
静南村委会则辩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延包是在前一轮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对于承包户的人员变动实行“既不调进也不调出”的原则,施甲自延包时至今一直是与J属同一承包户,J虽是户主但其权利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于J不识字,故J委托其同一户的成员签订合同并不违法。领取流转费的银行卡也是该户自行提供的,村里并未截留该户的流转费。至于该费用,具体是由户主领取还是由成员领取,法律并未规定,故J如未收到该流转费应向施甲主张。律师
J自认其不识字,但会写自己的名字。J认可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即延包时,施甲与其同属一承包农户。其承包的土地发生流转前,该土地由其用于种稻,流转后由他人种林。
近年来,J要求以户主身份领取土地流转费,对此,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静南村委会可以加强与J家庭户沟通,争取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定领款人,然后在内部合理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进行延包时,J与施甲属同一承包农户,根据J在原审中的自认,其虽会书写自己的名字,但不认识字,故其认为当时由施甲代为审阅、签订承包合同,侵犯了其权利。律师
事实上,J并未因此而失去承包权利。J户承包的土地发生流转,静南村委会已向与J属同一农户的施甲发放了流转费,J亦未对流转费金额提出异议,至于该户的流转费是否只能由户主J领取,J并未提供相关依据。J承包的土地发生流转后,由接受流转的单位用于种林,J不能再将该土地用于种稻,故作为承包户的J应当知道在土地流出后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费。关于同一户内流转费的分配问题,J可通过与实际领款人施甲协商等方式解决,J要求静南村委会返还流转收益,缺乏依据。(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1300号(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