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S诉称,其配偶向被告询问土地流转费一事,获知《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的签名不是原告所签。被告不但没有解决流转费问题,且以伪造假合同逃避问题。现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律师
原告认为,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才对双方有约束力,本合同非原告或其妻子所签,故未生效。虽原告妻子代领过所谓桔树评估款及大农业补贴,但原告对领款项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无法体现出是橘树转让或土地流转费用。而相关费用与委托合同所记载的费用和被告提供单据的费用不吻合。故变更为确认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无效;赔偿原告28棵橘树,以200元/棵及200棵杂树,以100元/棵计,共计25,600元。
被告浦江镇永新村委会辩称,《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中和农户签名“S”实际是其妻子R代签名。被告要求对该合同进行笔迹鉴定
被告浦江镇永新村委会作为甲方(委托方)与“S”作为乙方(爱托方)签名的《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该合同规定:1、甲方自愿把承包的桔(橘)树地面积为0.326亩流转给乙方种植或委托乙方流转给有关农业企业经营。种植作物、品种由乙方或乙方流转给的有关农业企业安排。3、由乙方每年向甲方每亩付土地流转费用现金1,300元,(并随政府政策调正而调正)合计424元。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合同由浦江镇永新村委会盖章与“S”签名。律师
S之妻R已分别领取诉争承包土地上以1,400元/亩计的永新村3组大农业补贴款1,824元和28棵桔树评估款,以80元/棵计2,240元。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上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意见为:《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落款“农业户签字”处的“S”签名笔迹不是R所写。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因被告无证据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或经被代理人追认,且被告对原告代理人资格的不确定性,原、被告间双方所签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故该合同未生效,且该合同因流转期限到期,目前已不具备生效要件,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无效。原告主张撤销权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橘树的诉请。以80元/棵,计2,240元,28棵桔树评估款已由原告之妻经手实际领取,故原告之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杂树的诉请,因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杂树数量、损失和在领取桔树款项时涉及索赔事宜之证据。原告之主张赔偿杂树无事实依据,难以采纳。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S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新村民委员会《永新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二、驳回原告S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6,000元(被告垫付),共计6,025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新村民委员会负担。(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1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