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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上种植柑橘,要求赔偿亏损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C与Z系同村同队的村民。C之女顾小英将C依法取得的坐落于崇明县三协村9队横界北,南边与倪士新的承包地为界,北边与Z的承包地为界,东至田埂,西边至泯沟的一块面积为1.8亩的承包地的经营权让与Z,Z在该块土地上种植了橘树。律师

C通过诉讼要求Z支付该块土地的流转费,法院作出判决,要求Z每年支付C土地流转费,按每亩300元的标准支付。Z自行将原来种植的橘树全部挖除,恢复水稻种植。C认为Z归还C这块土地经营权的时机现已成熟,故C起诉请求法院判令Z水稻收割后归还C这块1.8亩土地的经营权。

土地是重要资源,其经营使用权也十分重要并且受法律的保护。故C主张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理由正当。因C自愿放弃承包地引起,且Z因恢复水稻种植的确花费了大量劳力,现Z主张的赔偿要求法院虽然无法支持,但在什么时间归还C的土地经营权,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酌定。律师

11月30日之前,Z归还C1.8亩土地(四至:三协村9队横界北,南边与倪士新的土地为界,北边与Z的土地为界,东至田埂,西边至泯沟)的承包经营权,但不包括西边泯沟沿上的橘树。

Z称:C将土地流转Z种植,Z为种植对土地进行了资金投入,建造值班房,种植桂花树。Z种植橘树十年,年年亏损,C应对亏损补偿,且Z花费大量劳力改种水稻。C未经任何沟通即收回土地,造成Z经济损失,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C支付Z土地地力补偿和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律师

至于Z为改善地力所进行的资金、劳力投入,本系为了自身的生产所需,种植橘树亏损,也与被Z无涉,故Z关于补偿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难以支持。(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482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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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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