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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承包土地,经营不善欠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合作社存在欠费情况,原告育新村村委会向被告合作社发出《支付土地流转费的通知书》一份,要求合作社支付历年欠费454,032元。后合作社于当年7月支付100,000元。律师

原告育新村村委会再次向合作社发出《土地流转费欠款催款函》一份,要求合作社支付流转费欠款354032元。

就合作社的欠费情况,育新村村委会与合作社经崇明县三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1、合作社付清三年土地流转费用354,032元;2、若合作社未能付清欠款,合作社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将土地无条件归还村委会,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及建筑物全部无偿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进行处置;3、合作社于土地流转费保证金50,000元,余款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若合作社未能付清,合作社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将土地无条件归还村委会,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及建筑物全部无偿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进行处置;4、若合作社今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清土地流转费并再次拖欠流转费用的,合作社自愿解除双方土地流转合同。律师

原、被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合作社未付款。育新村村委会向合作社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要求合作社及时付清流转费欠款354,032元,否则将按人民调解协议书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合作社支付土地流转费100,000元。

育新村村委会再次向合作社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二)》,并承诺“同意上海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崇明县三星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崇明县三星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发给我合作社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执行”。

双方一致认可:对于合作社交付的定金160,000元,双方一致认可该款实为押金;合作社的付费及欠费情况为累计积欠354,032元。合作社再次支付土地流转费100,000元。合作社至今结欠土地流转费总额为254,032元。合作社现有资产情况为,葡萄大棚32只,分8个地块。办公室、仓库临时用房6间,占地310平方米;简易房2间,占地32平方米;简易棚2间,占地26平方米。空调7台。空余面积38亩左右。律师

双方签约后,育新村村委会已将合同约定的228亩土地交付合作社经营使用,合作社依约应及时付清土地流转费。考察合作社的付费情况,该合作社存在欠费情况,育新村村委会开始正式书面催要后,合作社仅支付了其中部分款项。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合作社的付款期限、方式再次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了合作社未按约付清欠款的,育新村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然合作社至今仍未按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付清欠款254,032元。合作社在《合同解除通知书(二)》上书面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现育新村村委会主张,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构成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合作社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对此予以准许。

对于育新村村委会主张的合作社历年欠款254,032元,合作社所交的押金160,000元,可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律师

对于合同解除后,合作社资产的处理。原告要求合作社自行处理,并在腾空后归还土地。根据合作社种植葡萄这一特点,原告所提供的宽限期限并无不当。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崇明县三星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果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二、被告上海果蔬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明县三星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254,032元,扣除被告上海果蔬专业合作社已交押金160,000元,实际应付土地流转费为94,032元;三、被告上海果蔬专业合作社将其承包原告崇明县三星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的228亩土地腾空后归还原告(该土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育新村近新1-4组,其四至为南至引水河交界、东至崇雨公司、西至跃新公路界河、北至红豆杉基地)。(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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