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是一家个体货物户,他专跑上海到浙江和江苏一带的货运。上个月他接到了一家企业的委托要求他把一批货物运输到四川省重庆市,他日夜兼程将货物运到后,拿出了货运合同,要求取货方签字付款。当取货方看到要支付3000元的运费时,马上就叫了起来,对方称如果自己叫一辆车,货运费最多1000元,怎么可能有3000元这么贵。田先生认为路上的汽油和过路费都不止1000元,这1000元的价格是没有人肯运输的,田先生一共帮对方运了十车,合计是三万元。这个价格当时是上海那家企业认可的,田先生将货物放在了当地的一家货站。向上海的商家要求收取运费,但上海的商家称他们的价格不包括运费,故而不同意支付。上海律师
无奈的田先生只能找到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日申请咨询,他询问自己的损失如何弥补,自己能否出售一车货物抵扣运费和存放货物的租金。沈洁律师认为田先生行使的是货物的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留置其占有额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关系的动产。条件成就时,就留置物实行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属于法定的动产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上海律师
正在咨询时,田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这家服饰公司欠自己钱,写了欠条,并且将这批货物抵押给自己,要求田先生将货物交付给他。挂了电话后,田先生问律师该如何处理?沈律师认为同一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田先生的运费应当先得到清偿,之后在支付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上海律师
至于这批货物如何处理,沈律师认为由于田先生和服装企业之间并没有约定,他应当给与对方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由于服装不是鲜活易腐的物品,这个期间要大于两个月,债务人逾期没有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则回家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上海律师
现在这家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和田先生商量,也愿意支付三万元的运费和一千元的保管费,田先生取得这些费用后,还应当通知一下这家服装企业,在其确认有这笔抵押债务的情况下,再将货物交付给对方。千万不能擅自交付,以免遇到骗局。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