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动产抵押
上海律师提出动产抵押,又称浮动抵押,是指对于物权法一百八十条的第一款第四、第五、第六项所述“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第七项托底条款之规定的抵押。律师
二、动产抵押的具体处理办法
1、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经当事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双方书面协议,抵押自合同签订时生效并且抵押权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上海律师提出,综合1、2所述,上述的抵押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生效且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登记适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3、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住所地)律师
(2)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