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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抵押的若干问题研究

一、何为动产抵押

上海律师提出动产抵押,又称浮动抵押,是指对于物权法一百八十条的第一款第四、第五、第六项所述“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第七项托底条款之规定的抵押。律师

二、动产抵押的具体处理办法

1、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经当事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双方书面协议,抵押自合同签订时生效并且抵押权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上海律师提出,综合1、2所述,上述的抵押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生效且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登记适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3、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住所地)律师

(2)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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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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