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他人借款,用父亲的房屋做“抵押”,张某将房产证和父母身份证都交付给了出借人,双方的借条约定:收到房产证一本,身份证一张,房门钥匙一把,为某某某,作借款抵押,还款之日归还证件。”还款日期到期后,张某无力归还,外出躲债。出借人齐某将房屋典当给了某典当公司,使用的是张某父亲本人的名义,代理人是齐某。典当公司工作人员到房屋内勘察,未看到有人居住,于是给办理了典当手续。张某父母知道后,要求确认典当合同无效。律师
典当公司认为他们接到生意后查看了房屋,齐某持有钥匙,他们有理由相信这套房屋无人居住,齐某又有产权证的正本,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典当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另外齐某带来了一名老人,声称是产权人,因老人不认识字,故而典当公司又要求齐某代签协议,典当协议底部的手印是老人本人的。经查看该手印非常模糊,无法确认是谁的。
本案件中典当公司的典当合同是否有效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这份典当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张某父亲和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必须证明合同系张某父亲亲自签订,现在张某父亲自称小学文化,会书写和阅读,而合同上仅有一枚模糊不清的手印,无法证明是张某父亲签订的典当协议。律师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查验典当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典当行查验了房产证和身份证等信息,但是没有对身份证和前来办理的人员进行严格核对,导致他人冒充张某父亲签订典当协议。齐某取得产权证和身份证是通过张某之间的借条取得,张某父亲并没有和齐某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张某本人也仅仅和齐某建立借贷关系和抵押关系(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关系),而不存在委托典当的关系。齐某擅自典当他人财产,属于无效处分行为。典当公司没有发现按捺手印的人不是张某父亲本人,负有责任。律师
典当合同无效的,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回,故而齐某应当返回典当取得的财产,而典当公司应当返回产权证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