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借款人死亡,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

N与C、V、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C、V系M的父母,被告B系M之子。M报死亡。N与M签署《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M向N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月息为1.8%。M以其所有的X室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所需费用等。逾期还款还应支付违约金100元/天及在催讨本金及执行期间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应费用。次日,N指令其子W将50万元通过银行汇入M的账户内。2012年4月24日双方办理了302室房屋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房产登记证明。之后M曾向N支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但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N催讨无果。律师

N诉称,C、V系M的父母,被告B系M之子。M死亡。N与M签署《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M向N借款50万元,借期五个月,月利息为1.8%。N指令其子W将50万元自银行汇入M的账户内。M以其所有的浦东新区潍坊二村X号X室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律师

之后M向N支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但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N多次催讨无果。现M已死亡,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N借款5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N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支付N聘请律师费用60,000元。

C、V辩称,两被告对儿子M是否向N借款及所谓的借款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不认可借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过高,应当调整;差旅费及律师费数额均不确定,此约定无效且律师费不是必然的债务范围,律师费超出政府指导价,应予调整。不同意N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可由法院查明和处理。律师

B未作答辩。

M向N借款时,银行贷款(短期六个月内)利率为6.10%。上述事实由双方的庭审陈述及N提供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结算凭证、W的情况说明、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聘请律师合同》,C、V提供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M向N借款有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N提供的银行结算凭证及C、V提供的M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M理应按约归还N借款。C、V表示对M是否向N借款及有关借款事实不知情,不予认可,但两名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抗辩不予采信。现借款人M已死亡,其死亡后未留有遗嘱,三名被告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三名被告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由于借款期限届满,N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N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关于N依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C、V抗辩律师费已超出收费标准,对律师费数额予以调整。应当指出的是,B在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对N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C、V、B十五日内在继承M遗产的范围内归还N借款500,000元;C、V、B十五日内在继承M遗产的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支付N上述借款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C、V、B十五日内在继承M遗产的范围内支付N律师费35,000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94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