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王某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某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徐某是原告的弟媳。原告自2005年8月1日起一直在美国生活,2010年9月27日,原告签署了经中国驻美国纽约领事馆认证的公证委托书,委托刘某将上述房屋出售。律师
但经刘某到相关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已于2010年2月4日被抵押给了被告王某,而原告自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19日期间均未离开过美国,更未到过中国,刘某于2010年10月17日向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报案。
经查徐某冒充原告,并以原告名义到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办理并领取了第二代身份证,之后,以原告名义将房屋抵押给王某,债权数额为300000元,抵押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现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原告从未向王某借款,上述抵押亦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现要求撤销两被告设立于房屋之上的抵押。律师
被告徐某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本被告以原告名义于2009年8月1日向王某借款200000元时,曾用房屋向其抵押,2010年2月1日再次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将之前的抵押撤销,将房屋向王某作了债权数额为300000元的抵押。
被告王某辩称,徐某以原告名义分两次共向本被告借款300000元,并以房屋进行抵押,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上述借款、抵押过程中,徐某始终称自己是刘某,且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本被告也是受害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徐某于2009年8月、2010年2月,持某室房屋之房地产权证,以原告名义分别向王某借款200000元及100000元,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王某,黄浦公证处于当日出具公证书,并在交易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2012年11月2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案号(2012)普刑初字第852号]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于2009年8月、2010年2月间冒充刘某,持骗领的刘某的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与被害人王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将权利人为刘某的坐落于某六村某号某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王某借款,骗取被害人王某20余万元。赃款被化用。”,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律师
被告人徐某持骗领的刘某的身份证,冒充刘某,在未取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将权利人为刘某的房屋抵押或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
根据(2012)普刑初字第852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徐某持骗领的原告身份证,冒充原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将权利人为原告的房屋抵押给王某,骗取其钱财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原告起诉主张撤销王某设立于房屋之上的抵押权之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可获支持。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应十日内撤销设立于某六村某号某室房屋上的抵押权。(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