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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房产抵押给他人需清场

原告G与被告S、D抵押权纠纷一案,H与D夫妻生育一女一某,即被告Q、S。D、H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长宁区仙霞路房屋原系公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S、H名下。律师

受理了原告诉D及被告S、Q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内容为:“被告S十日内归还原告G借款150万元;被告S十日内支付原告G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S十日内支付原告G律师费6万元;四、被告D在继承H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G的其余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原告G诉讼请求:判令原告G对被告S、被告S继承H的遗产范围内、被告S、Q在继承D遗产范围内的长宁区仙霞路房产享有优先权。律师

原告与H及被告S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150万元,H及被告S以长宁区仙霞路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H及被告S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H,D死亡。原告得知,被告S在青浦区公证处作继承公证,长宁区仙霞路的房屋登记在H及被告S名下,H名下的财产,一半归D所有,一半为H的遗产,被告S要求继承被继承人H在长宁区仙霞路的房屋中属于H的遗产,被告Q及D放弃继承上述遗产,证明被继承人H的上述遗产由被告S继承,故原告对被告S继承H遗产范围内的房屋享有优先权。长宁区仙霞路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H及被告S。H与D为夫妻关系,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登记在H一人名下,H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H、D的房屋内的全部份额享有抵押权。因D死亡,其继承人为被告S、Q,故原告对被告S、Q继承D遗产范围内的房屋享有优先权,故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律师

被告S未作答辩。被告Q辩称,其对H、被告S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均不知情。现其放弃继承H、D名下的全部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律师

长宁区仙霞路房屋的产权人为H及被告S,H死亡后,上述房屋中H享有的权利(房屋产权份额)与承担义务(尚欠原告的债务)由H的继承人继承,由于D及被告Q均表示放弃继承,故上述权利与义务由被告S享有和承担。D死亡后其在上述房屋中享有的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被告Q表示放弃继承,故D的遗产由被告S继承。

被告S既是债务人及抵押人,又是抵押人H的合法继承人,由于被告S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故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Q明确表示放弃继承H、D的遗产,故被告Q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原告针对被告Q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若被告S未按期履行(2017)沪0115民初232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G有权与被告S协议,以H、被告S名下位于长宁区仙霞路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2017)沪0115民初232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款项限额内优先受偿。如原告G与被告S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原告G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并在(2017)沪0115民初232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款项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S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S继续清偿。驳回原告G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G已预交),由被告S负担,被告S应负之款七日内交纳。(2018)沪0115民初4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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