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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房屋二次抵押,无法涤除抵押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获悉产权人王某急用钱以低于市价20万的价格卖房,便与卖主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该房屋是有债务抵押的,该房抵押权人为工行,结清全部房款、银行解押完三日内双方办理过户。同时协议还约定:如未按时履行义务致使《房屋订购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律师

在付款后过户当日,李某才从有关机构得知所购房的抵押权人除了工行,还有一位个人。为此他与卖方签订《补充协议》,王某一个月内办理完所有解押过户手续,但此后卖方却不办理。

由于无法涤除抵押,卖方没法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所有支付的房款及赔偿违约金。律师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效力,应按约履行。现因房屋仍有抵押,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的诉求,应予支持。卖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办理涤除抵押登记,其违约行为使《房屋订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买方要求支付20万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订购协议》,卖方返还收取的所有房款,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对于违约不办理房地产过户,已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是定金合同)的买方可以选择两个救济途径,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至于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从主张解除合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律师

沈洁律师提示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如果仍有仍有房屋抵押或者诉讼保全的,购房一方可以代理卖方涤清抵押,如果此时购房款没有付清的,可以以未支付的购房款付清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未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支付债务的,那么购房人同意代为支付,那么和卖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追讨。如果有法院查封,即房屋已经为他人诉讼保全的,一时半会是无法继续过户的,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为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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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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