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诉Q等七人抵押权纠纷一案,L、K作为抵押人、案外人W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L、K向被告借款800,000元,借款利息按年息10%计息;L、K将其合法拥有的松江区泗泾镇川南的房产抵押给W,作为L、K能够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及切实有效履行合同的担保。律师
双方至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借款金额为800,000元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办理该抵押权手续之前,该房屋已有银行设定的抵押权,债权数额为1,120,000元。
本案七被告诉本案L、K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虹口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确认W死亡,本案七被告为W的法定继承人,并判决本案L、K共同归还本案七被告借款本金946,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未能履行,其中的8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七被告可就抵押物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南房屋于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主张抵押物后的余额予以受偿。本案L向虹口法院缴纳案件代管款1,249,975元。律师
L、K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涤除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南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L、K也确实将应当支付的1,249,975元支付给虹口法院,但该笔款项因L、K提起的另案而冻结,七被告迄今未拿到该笔款项。
L、K自愿以其名下的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南房屋作抵押担保向W借款,双方抵押借款关系成立。因W已经离世,经生效判决确认,L、K需向W的继承人,即七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46,000元及相应利息,现L、K已向虹口法院支付了生效判决项下的相应款项,L、K还款后L、K和七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L、K为借款800,000元而在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南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也应同时消灭,抵押权应予涤除,故L、K的诉请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Q等七人十日内涤除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南房屋上的抵押登记。(2018)沪0117民初7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