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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欠巨额资金没还清,抵押房产不能解除

抵押权纠纷一案,Z(甲方)与酒店(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借款1.8亿元,用于个人和公司经营周转,并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曲阳路四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酒店与Z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律师

Z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返还借款本金5千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与违约损失。该案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追加N为共同被告,Z请求判令N与酒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酒店一次性归还原告Z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上述各笔借款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如被告酒店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Z有权以酒店为案涉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曲阳路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虹某)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债权额1.8亿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Z不再要求被告N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上内容制作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启东市人民法院以暂未发现酒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酒店起诉请求:要求Z协助酒店办理虹口区曲阳路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酒店股东N与Z从2012年开始长期有经济往来,Z将资金以高利贷的形式出借给N,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其实质是Z与N之间的借款合同,Z从未将款项打入酒店的账户,实际没有发生过任何借款。

酒店与Z到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其实质是为N做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发生后,酒店与Z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借款,同样不存在借款纠纷。《抵押借款合同》到期前后,N与Z间共有1亿元左右的资金往来,N按习惯将抵押合同签订前的借款予以还清。民事调解书作为酒店未还款的依据,酒店认为,在N没有出庭与该案调解的情况下,该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N所借抵押担保的款项已还清,Z应当配合酒店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律师

Z辩称,不同意酒店的上诉请求。店诉称已偿还款项与事实不符,酒店仍结欠Z巨额借款未偿还,因此酒店撤销抵押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酒店与Z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完毕,此亦为房屋抵押权注销的先决条件。对此,Z举证证明的部分借款本息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后,尚由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中,并未执行完毕,反之,酒店则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已经清偿完毕。因此,酒店要求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仅系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部分借款本息进行处理,且未执行完毕,酒店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借款已全部清偿完毕,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沪0109民初19188号(2018)沪02民终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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