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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借款早已还清要求涤清房产抵押

抵押权纠纷一案,双方至普陀房交中心签署了借款合同,明确Z以其位于普陀区黄陵路房屋办理抵押向C借款20万元,双方各自签名署期,Z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当日双方即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Z自述他项权利证明原件C已返还Z。C弟弟也表示Z款已全部还清Z以借款已还清、C失联致Z十年来无法解除房产抵押为由诉至法院。律师

Z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Z已向C清偿了借款20万元;撤销C对Z名下位于普陀区黄陵路房屋的抵押;C承担本案诉讼费。

Z因为购房需借款20万元,通过案外人V介绍认识了从事投资生意的C。在位于普陀区兰溪路的曹杨商城门口,在场人双方和Z,因借贷细节之前Z已和C交涉清楚并告知了Z,所以C直接就将20万元现金交付Z,然后三人一同前往普陀房交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签署了多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应该都各执一份,Z份已丢失,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20万元,借期三个月,无利息约定。抵押登记手续办好后,他项权利证明系C保管。律师

因之后Z住房未买成,所以借款后1个月左右三人仍约在曹杨商场门口,Z原封不动归还了C20万元现金,未支付利息,C未出具收条,未返还抵押借款合同原件,只将他项权利证明原件交还于Z。因当时天晚、C称没空,双方未至普陀房交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Z认为有他项权利证明足以证明Z已还款,也未急于撤销抵押权。2个月后,Z和Z带着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交中心欲办理抵押注销手续,C知需C本人到场才能完成,所以Z委托Z联系C,但C一直借故拖延。

Z称C失联。因C的下落不明致Z住房抵押权无法注销已达十年之久,故Z诉至法院。律师

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Z系债务人、抵押人,其向C借款20万元同时将其名下住房抵押给C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节有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明佐证,Z认可收悉C交付的20万元现金,故对双方间20万元借贷关系、房产抵押之实予以确认。

Z坚持其早已现金方式还清借款,虽无借款来源和交付证据,但Z拥有他项权利证明原件并有C弟弟到庭证明C已收悉Z还款的证词,对C家属作出对Z有利的证词予以采信,故对Z已还清20万元一节予以确认,随着债务的消灭,基于该债务产生的抵押权也应被注销,故Z诉请予以支持。律师

C如有与Z不一致陈述可在其承担应尽责任同时依据相关证据维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Z已归还C借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C应十日内注销对Z位于普陀区黄陵路房屋的抵押权。(2017)沪0107民初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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