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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清借款,房屋抵押不能涤清

抵押权纠纷一案,双方与P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A出借给P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1.7%,由贸易公司以其所有的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路4、5幢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律师

W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一天,Y、W与A、P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Y、W以其所有的浦东新区临沂路房屋为P向A的借款3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Y、W与A、P向浦东公证处提出申请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浦东公证处作出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另Y、W委托案外人为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出售、过户及抵押登记等相关事项。律师

案外人代Y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Y在其房屋转让后提出起诉,就其损失向本案P进行追偿,经调解达成了协议。

Y、W陈述在知道房屋过户给他人后,就找了P与A,当时A要求其拿300万元才能将房屋变更登记,后来没办法就提出了起诉。

贸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协助贸易公司办理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路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律师

贸易公司提供了向A还款的明细及A计算的借款利息,另提供了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借款本金已清偿及双方对借款利息的争议。A陈述P未归还借款本金,且已有二年未支付利息,对Y的抵押房屋,因当时Y的子女居住在该房屋中,Y要求撤销抵押权,故其同意协助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之后Y的房屋转让过程其不清楚,也未收到该房屋转让款。现其不同意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P因向A借款在贸易公司的房地产上设置了抵押权,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根据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P已向A全部清偿了债务,也未举证证实Y的房屋转让款用于清偿P向A的借款,故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律师

依照《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沪0115民初93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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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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