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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终结要求办理抵押登记被驳回

抵押权纠纷一案,M与大酒店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确认大酒店已向M借款1.8亿元,用于个人和公司经营周转,约定大酒店向M提供曲阳路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大酒店与M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律师

M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酒店返还借款本金5千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与违约损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F为共同M,M请求判令F与大酒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大酒店一次性归还M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上述各笔借款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律师

如大酒店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M有权以大酒店为案涉借款提供的抵押物(落于曲阳路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债权额1.8亿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M不再要求F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上内容制作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由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大酒店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酒店的执行异议请求。启东市人民法院以暂未发现大酒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律师

大酒店提出诉讼请求:要求M协助大酒店办理虹口区曲阳路室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M辩称,借款发生在大酒店与M之间,大酒店是借款人,F是大酒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大酒店与M对以往借款进行了结算,确认借款金额为1.8亿元,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以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M起诉,要求大酒店返还1.8亿元借款中的5千万元,大酒店与M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书生效后,大酒店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M申请了执行,该案由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目前,启东市人民法院以大酒店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M认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大酒店并未偿还,故不同意大酒店的诉讼请求。律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大酒店与M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完毕,此亦为房屋抵押权注销的先决条件。对此,M举证证明的部分借款本息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后,尚由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中,并未执行完毕,反之,大酒店则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已经清偿完毕。律师

因此,大酒店要求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总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大酒店的诉讼请求。(2017)沪0109民初1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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