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案,F与G有借款往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载明H向F借款160万元,借期三个月,月利率2%。同日,F与H双方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H以其名下的黄浦区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该合同约定:“……第六条……H结清本合同项下借款后,F应向H借款结清证明,并退还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并与H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律师
F与H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F与H因上述借贷纠纷诉至法院。F要求H及其丈夫J共同归还借款231万元等。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H及其丈夫J应归还F借款本金1,147,248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F利息等等。
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H缴纳代管款1,658,197.32元。H悉数将上述钱款汇入法院账号。H书面通知F至法院领取还款,并要求F与己一同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F收悉通知后,未予办理。律师
F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H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H是否完成了还款义务,应该由H举证,而不是由F举证,更不能进行推定,应严格按照原判决书计算后认定。一审法院没有计算就认定H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H辩称,不同意F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在之前的借款纠纷中,H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且通知了F,因为F在申请再审,所以没有去拿款项,F现在的上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律师
F表示H将钱款支付给法院后,F直至两个月后才收到,这两个月的损失应该由H承担。因此,H尚有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未全部归还F。故H应当先履行完全部的付款义务后,F再予以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对此,F当庭表示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F自己计算的执行款计算表。
F与H之间就借款签订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F与H理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F与H就借款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一审、二审判决。H业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的还款义务,对此,由F与H的陈述及H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F对H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没有异议。虽然F主张H尚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但F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H已结清与F签订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的事实;对F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律师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根据上述法院认定的事实,F与H之间的主债权已因H清偿了全部债权而归于消灭。现H请求法院判令F协助H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的诉请,经查,与法无悖。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H是否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F与H就双方间的借款纠纷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且H已经依据判决,将相应款项打入法院代管,并及时通知F至法院领取上述款项。H已经完成其还款义务,F与H间的主债权债务也已归于消灭,F理应协助H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F上诉称H并未完成还款义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01民初18823号(2018)沪02民终2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