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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过诉讼时效要求涤除了抵押登记

押权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1)Q向K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止、借款月息为1.80%;(2)Q将名下位于西藏南路房屋作为上述借款之抵押担保。房屋经核准办理上述借款之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之后,K未向Q催讨借款,Q亦未向K归还借款。现Q称K作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予行使的,该项抵押权则不受法律保护,Q并以此为由起诉。律师

Q诉称:Q将位于西藏南路房屋向K抵押借款1,8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并就此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后,Q未予按约还本付息,K亦未曾向Q催讨借款。现因双方之间借款已过法定诉讼时效,Q遂诉请要求(1)注销房屋所设抵押登记;(2)K协助Q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房屋所设抵押登记系Q向K借款所提供之抵押担保,该项担保物权,系为保障K提供Q借款后所形成之主债权而设立,在主债权消灭后,该项担保物权亦归于消灭。现K就提供Q借款所享有之主债权已过法定诉讼时效,K该项主债权因债务人诉讼时效之抗辩而归于消灭,鉴此,为保障该项主债权而设立之抵押担保物权亦随之归于消灭,故本院对Q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K起十日内协助Q就西藏南路房屋、且设定K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17)沪0101民初17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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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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