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案,D与汽配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汽配公司在安阳区域内销售D的锦湖轮胎产品。S与D、汽配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鉴于D与汽配公司签署了经销商合同,为保证D债权的实现,S自愿为汽配公司向D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为178,000元;抵押期限三个月;抵押物为S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雪莲公寓房产。D取得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证明。D至今尚未注销上述抵押权。律师
S提出诉讼请求:判令D协助S办理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雪莲公寓N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消灭,但D至今拒不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D辩称不同意S诉请,因汽配公司和D的债权债务尚未结清,故不同意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D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S及案外人M对汽配公司所欠货款向D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S在抵押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汽配公司已履行了《经销商合同书》所形成的债务,鉴于该合同的主债权已消灭,《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也应随之消灭,故对D要求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现已生效。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本案S以其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雪莲公寓N房产为汽配公司向D提供房屋抵押担保,现生效的法院判决已认定《经销商合同书》的主债务已消灭,故《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S要求D注销其设定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雪莲公寓N房产上的抵押权的诉请,合法有据。
依照《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D应于十日内协助S办理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雪莲公寓N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2018)沪0114民初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