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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法还用房产抵,是否属于流质抵押条款

刘某因古玩买卖认识了做古玩生意的章老板,后刘某搓麻将输了钱、老母要看病、女友要堕胎、个人消费等多种原因向周围人借款,资金雄厚的章老板是刘某的最佳借款对象。律师

但章老板考虑到和刘某只有几面之缘,而刘父已经去世,双方交情不深,提出要刘某提供担保才肯借款。刘某用钱心切,写下借条后,将一本房产证原件交给章老板保管。还款期限到了后,刘某无力还款,章老板几次追讨债权,并称要起诉刘某,还要告诉刘某的妻子,刘某的借款都是用于包养小蜜。刘某怕妻子知道婚外情的事情,和章老板签订了一份协议,上面约定:

“现我刘某人因前章总八十万和九万元利息不能归还,同意将海昌路某某室一房一厅作价给章总,章总只需在三个月内另付刘某一百万元,双方银货两讫,房产过户给章总女儿。”律师

后来章某三个月内将余款一百万元打入了刘某账户内,章某女儿因在国外留学没有回国,双方还补签了一份约定,约定等章女回来办理过户手续。

刘某因擅自售房的事情给妻子知悉,此时正逢房地产市场价格大涨,而卖掉的房子又是学区房,心生悔意,通过学习了很多法律,他认为章某和自己签订的房产作价协议是一份“流质抵押条款,属于无效”,另外章某乘自己欠款无力支付之时,逼着自己低价卖房属于胁迫,又是无效又可撤销,刘某的理由说得硬当当的。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是无效的呢?律师

沈洁律师解释:流质抵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的时候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的行为。

刘某借款的时候,将房产证原件交给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流质抵押,如果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那么抵押行为成立,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某不能还款,房产产权贵章某,才成立流质条款。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为体现“诚意”的一种做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不动产的抵押除了签订抵押合同,还需要去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证原价作为一个产权记载凭证,不等于是产权本身,其证件的补办挂失也是相当容易的,可以说此时章某持有这么一张产权证原件,对其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律师

刘某签订房子易主的协议时,已经是举债不能归还的时候,双方对债务如何清偿进行了新的约定,此时,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支付的八十万元借款和利息九万元转化为房屋的一部分房款,余款章某也如约已经支付,双方买卖合同成就,刘某有过户房产给章某女儿的义务。

至于刘某说的陷入支付危机,被逼签订低价卖房协议,所以协议属于被胁迫的,属于可撤销范畴,这也是无稽之谈,章某催讨还款的事项是债权人正常的作为,刘某如果觉得售价低了可以另行出售或者筹款归还本息。律师

本案的关键解读再于:用房抵债合同签订于还款时,而不是借款时,如果是借款时签订的,才属于流质条款,不过即便流质条款无效,其他内容还是继续有效的,该还的本息还是要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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