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Q与W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W将坐落于浦东新区房屋以5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Q。Q于合同签订当日向W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首付款200万元,,并在汇款凭证上手写了还款二字。Q与W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约定W由于资金需求,将房屋暂时过户给Q,以Q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提供给W使用,但房屋所有权属于W。双方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银行也没有发放贷款。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Q。律
法院认定:Q与W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W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Q220万元及赔偿Q相应的利息损失。
双方虽然就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随后又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房屋回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银行贷款,Q即使通过买卖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仅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房屋的实际产权、使用权、处分权仍归属于W,且以Q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也由W按月归还。因此,双方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该买卖合同签订后,Q向W转账支付了220万元,向他人账户汇款系在W确认后进行,在汇款单上又注有还款字样,故对W所称未收到购房款220万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W应向Q返还。律师 |